新疆春运期间可用三种方式举报客运车辆违法行为

导语 1月14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中了解到,在春运期间乘坐的车辆发现驾驶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证据后皆可举报。

原标题:新疆三种方式可举报客运车辆违法行为


  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春运期间,您乘坐客运车辆时,发现驾驶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取证后,可发微信、微博或拨打12122举报驾驶人。

  14日,笔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了解到,只要是在高支队辖区内,客运车辆存在有超员、超速、违法停车上下客、酒后驾驶机动车、拉运易燃易爆物品、客货混装、驾驶人未系安全带、接打电话或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都在举报范围内。

  高支队将在接到举报后,认真核实,并对符合举报标准的违法车辆及违法行为录入系统中,依法处罚。

  据了解,高支队目前依法管辖,G30连霍高速公路吐鲁番葡萄沟路口至乌苏路段(原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南线、乌奎高速公路);G3012连霍高速公路连接线小草湖立交桥至托克逊路口路段;国道216线乌拉泊立交桥至燕南立交桥,喀什东路立交桥至大黄山立交桥路段(原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北线);省道114线上沙河立交桥至西站立交桥路段;省道115线木材厂立交桥至头屯河大桥路段(原机场高速公路、乌昌快速路)。

  三种方式举报违法行为

  1“新疆高速交警”微信(微信号:xjgsjj);

  2.通过新浪、腾讯微博“@新疆高速交警”私信;

  3.拨打12122进行举报驾驶人。

  举报资料须满足三个条件

  1.举报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取证手段合法;

  2.举报时需提供清晰的影像、照片资料,清楚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月、日、时、分,为24小时格式)、地点(公路名称、具体里程及方位)和违法车辆类型、车辆牌号、车身颜色等特征;

  3.欢迎实名举报,对于警方需要进一步查处办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请提供真实有效的举报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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